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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院办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学费预借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4-04-01    作者:    来源: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数:3

浙经院〔2004〕37号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
教育学费预借的有关规定

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是我院培养高学历教师,积聚高素质师资力量的一个重要举措。为鼓励年轻教师(一九七O年以后出生)积极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考虑到年轻教师的经济承受能力,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做如下规定:
1、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指参加全国统一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录取。
2、对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凭录取通知书,学院给予其学费总支出60﹪以内的预借款,累计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3、学费预借款时间根据其学制长短,最长借款时间不超过三年,中途辍学、自动离职者应即由学院计财处扣回借款。
4、借款期间,借款人存在学院里的下沙借款,不能提前支取。
5、学历学位教育结束后,凭毕业证书经学院人事保卫处登记认定后,到计财处办理报帐还款手续。
6、学费报销标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7、其他青年教职工参照执行。
8、本规定从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 制度 人事 进修 规定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4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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